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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外贸人,你应该知道的外贸陷阱!

2020-04-18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将遇到形形色色的人!

既有世界跨国公司员工,也有中小企业从业者,还伴有数个骗子!

骗子,往往隐藏在我们认定的客户群中!

他们往往扮演着一个优质的客户,在业务开展前不露破绽,而在业务进行中设陷!他们利用一些手段,让我们身陷其中而不自知。外贸快车,杭州外贸快车,google 优化推广,思亿欧,思亿欧外贸快车,外贸快车代理商,谷歌优化怎么做?

要想躲避“陷阱”,我们先要了解这些“陷阱”的特点!

才能防止外贸业务经营中的失误!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外贸中经常会遇到的陷阱!

1 合同“陷阱”

同陷阱是最常见的一种,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上当,其表现形式为:

①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

②变更条款: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诈骗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受骗方往往轻易答应而上当;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

③不签书面合同:设陷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为由,并振振有词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

④利用条款: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条款不完善或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下列条款方面:

如品质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金条款等等,设置陷阱。

2 信用证“陷阱”

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置“软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的权益根本没办法得到保证。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③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④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3 单证“陷阱”

骗子一般会伪造以下单据进行行骗:

① 出口报关单

② 外汇水单

③ 合同

④ 汇票、本票

⑤ 提单

还有的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这是一种出现机率较高的欺诈方式。根据《UCP500》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汇票、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单、承运货物的收据)等,其中,海运提单是最主要的单据,还有我国进出口管理中的报关单、外汇水单、核销单等,均是重要单据。

骗子伪造内容,设定假公司开具假单证,有的甚至通过剪接,涂改伪造信用证等。这种伪造单证,如外贸公司不能识别往往受骗上当,掉人单证“陷阱”,后悔莫及。

4 运输“陷阱”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的“陷阱”,是最不易让人识破的!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大多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国内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而后逃之夭夭。

还有的通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

他们欺诈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

由于运输环节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的公司不请教律师就草率决策,或轻信一些信誉不好的运输代理商,往往受骗上当。

5 结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现在许多不法商人,往往打着市场行情不好,需要时间推销等幌子,并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

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虽然对方声称自愿支付延期利息,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如市场不好,即申请拒付。还有的称可开立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汇付仅属商业信用),此时设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汇票,给外贸公司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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